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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框架从严重构 2015年完成修订工作

来源:东方财富网 | 作者:佚名 | 2015年6月2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李曙光教授认为,长期以来,国企采购因为不公开透明、监管力度偏弱等原因,导致国有企业采购时产生许多问题,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并滋生腐败,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审核机制

  市场经济机制下,资源要整合,进行大型商事交易活动,必然涉及产权交易的安全保护。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李曙光教授认为,这里涉及到国资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层级问题,但法律并没有规定。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脱明忠介绍,国有资产流转审批的权限问题,总体原则是由政府审批,分中央政府、省级和地市级三级政府;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三级以下企业产权的流转;集团及集团以下二级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则由集团企业本级政府审批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流转的决定权属于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只有当企业国有资产流转致使国家对企业丧失控股权的情况下,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李曙光教授建议,将来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办法,对国资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层级问题进行明确界定,划分审批。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有产权的界定。

  脱明忠教授认为,从现阶段国有资产流转的情况看,无论是国企改制重组还是国有资产兼并收购都涉及产权归属问题,产权明晰成为国有资产流转的前提。因此,产权界定是其中的关键。实践中因产权关系不明导致国有资产流转产生争议,甚至引发刑事案件的案例比比皆是。

  其中,近年来发生的张克强“盐湖股权案”,是国有资产贱卖还是正常的投资行为引发了巨大争议。

  林宗兵律师认为,国有资产产权基础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企业国资法》没有对这些基础管理工作进行立法规范,也没有标明或授权相关部门解释和予以制定细则衔接,不能不说是国资立法的又一个明显缺憾。希望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办法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降低国有产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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